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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宣布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3-2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民政部财政部宣布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民政部财政部宣布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本报'...

民政部财政部宣布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民政部财政部宣布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本报北京3月19日讯 记者陈晓钟报道: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宣布,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据了解,从2001年1月1日起,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420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260元,三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1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12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0元,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85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80元,三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6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55元;烈属、因功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080元、960元、120元。为此,中央财政增加预算2.5亿元。
  此次提高标准涉及的人员范围包括:88万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46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11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民政部、财政部发出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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