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司法鉴定加快立法
第12版(两会扫描)专栏:
建议对司法鉴定加快立法
本报记者 陈沸宇
“一个司法鉴定,因在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往往会有2个甚至3个结果,使得判案者无所适从、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全国政协委员肖建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讲道。他说,目前越来越多的刑事、民事等案件要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的依据。为保障司法及社会的公正,上述不正常现象必须尽快扭转,司法鉴定“证”出多门现象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肖建章委员建议,应加快司法鉴定的立法,建立权威的司法鉴定委员会。
司法鉴定中“证”出多门的原因何在?肖建章委员认为主要有两条,一是国家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司法鉴定法。目前司法鉴定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一些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二是鉴定机构设置重叠、混乱,各自为政,谁也管不了谁。据介绍,目前在我国拥有鉴定权的机构有5类。这5类既有公安、安全、检察与审判等机关,也有经司法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政法院校的鉴定机构,还有卫生行政部门、部分医科大学与省级政府指定的机构或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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