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
第4版(要闻)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二月二十八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先后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通过各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三、台湾当局于一九六七年十月五日盗用中国名义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作的签署是非法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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