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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陪审制的监督优势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2-2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发挥陪审制的监督优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发挥陪审制的监督优势   陈可征   对司法权的监督,从外部来说,有人大的权力监督、'...

发挥陪审制的监督优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发挥陪审制的监督优势
  陈可征
  对司法权的监督,从外部来说,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部门的舆论监督、社会各界的群众监督等;从内部来说,有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对审判人员的监督,有审判监督庭对各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有纪检监察部门对审判纪律的监督等。
  但仔细分析起来,无论是外部监督还是内部监督,都有其明显的缺陷。外部监督的优势是比较超脱,但这种监督最大的缺点是不及时、不深入,有的流于形式,有的抓不住要害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监督是“外部”的,是事后监督,甚至多数是被动的。内部监督的优势是比较主动、深入、细致,但由于这种监督是“自己人监督自己人”,有时可能会影响监督的效果,成为“软监督”。尽管现在一些法院改进或严格了内部监督的手段和措施,但如果说这种监督可以完全不受“同事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似乎让人难以相信。
  对人民陪审制度来说,它所具有的监督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两种监督的不足。它是一种“既是外部监督、又是内部监督”的监督手段,具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优点。既有相当的超脱性,又有一定的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深入性,而且它不是事后监督,而是事中甚至是事前监督。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监督比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更全面、更有效。这是因为:人民陪审员都来自法院外部,是被选举或被聘请并有任期的,实践中多数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他与法官相处期间不需要像法官与法官之间一样要较多地考虑同事关系等因素。因而当他发现审判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可以无所顾忌或较少顾忌地向法院或有关部门提出。同时,由于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对审判活动的进程有比较全面清楚的了解,发现问题可以当即指出,因而具有监督的及时性、主动性和内行监督内行所带来的准确性、深入性等优点。也就是说,如果陪审制度执行得好,它可以发挥比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有效的监督作用,收到更好的监督效果。
  从法官的角度来分析,陪审制度还可以起到一种“心理威慑”作用。对法官来说,让一个或两个“外人”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可能被这个“外人”了解或掌握,并可能通过其传到社会各界,因此法官对他会有所顾虑。这就对法官心理上产生一种威慑作用,有助于提高法官依法裁判的意识。这是其他监督手段所不能起到的一种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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