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探源与思考
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郝铁川
众所周知,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几乎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因此,其它一切社会规范莫不受道德规范的制约,法律也不例外。
我们说,道德是立法的基础。
首先,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其次,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此外,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同时,道德也是执法的基础。
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就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的。立法者为了尽量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较大的适应性,便有意采用一些模糊性的条款,让执法者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如各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的规定,就属于此类情况。
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好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古今中外,立法者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为了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正合理性,对征收多少、处罚轻重等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使执法者在此幅度内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果执法者的素质低下,这一权力将会被其滥用,出现处罚畸轻畸重、征收显失公平等情况。
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好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实行定罪量刑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但这里的事实在执法、诉讼活动中需经过执法者的认定,才能转化为证据,进而成为是否处罚的依据。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内心确信)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执法者的素质低下,就会出现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等情况,造成冤假错案。
需要强调的是,道德是守法的基础。
在正常的社会里,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其奥妙在于道德与法律同出一源:都是维护社会存在的手段,都是社会价值的表现形式。
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当大多数人对某一法律不屑一顾时,就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法律则成为一纸空文。
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它的特点是:公民既可享受权利,也可放弃权利。因此,不管现代法治如何保障权利,但法定权利最终能否兑现为现实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自觉自愿意识。
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也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是义务的两种表现形式。虽然义务的特点是强制性即必须履行,否则会受到国家暴力制裁,但我们仍应看到,道德素质高的人会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而道德素质低的人则宁受法律处罚也不去履行义务。因此,法定义务能否在现实中兑现,与人的自觉自愿意识亦有一定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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