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就高校招生收费发出通知 学费住宿费执行去年标准不得提高 今年高校招生简章必须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否则一律不准印发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三部委就高校招生收费发出通知
学费住宿费执行去年标准不得提高
今年高校招生简章必须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否则一律不准印发
本报北京2月20日讯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发出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执行。
通知指出,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改革是高教领域一项重要、复杂和长期的改革,必须始终贯彻积极、坚决、稳妥、审慎的原则。2000年的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管理。但是,个别地方和学校没有全面理解和执行《通知》的规定,仍然存在着收费偏高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
通知要求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的总体工作,继续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2001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出台任何新的高等学校收费项目。对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继续实行免收学费制度。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已对上述某些专业的学生收取一定学费的,2001年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等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学生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学费收入是高等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挪用、挤占、平调。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各高校的2001年招生简章必须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否则一律不准印发。(温红彦 史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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