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央行依法行使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发布施行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保障央行依法行使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发布施行
本报北京2月14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使职责,保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办法》共8章、50条,自2001年2月1日施行。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依法授权的金融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依照本《办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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