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头,那片杨树林在哭诉……
第10版(立法与执法)专栏:特别报道
村头,那片杨树林在哭诉……
吴言
举报信寄至省人大
去年4月17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收到一封寄自该省滨海县陆集镇河头村两位村民的联名举报信。来信反映:“我们河头村九组组长余先志,1998年10月上任后,不顾当地林管站的劝告制止,利用职权,指使个别村民肆意砍伐本组南北大沟边250多棵长势正旺的意杨树,造成极坏的影响,现要求上级部门立案查处。”
省人大常委会接信后高度重视,迅速批示滨海县人大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滨海县公安局、林牧渔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组织公安、林政执法人员赶赴实地调查取证。很快查明:该县陆集镇河头村九组组长余先志指使村民陆宝友、王文跃等人,于1998年10月至12月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砍伐本组南北大沟的意杨树255棵,累计材积达73.1立方米。事发期间,镇党委、政府多次派人到实地调查处理,责令停止砍伐,并没收了砍伐工具,但当事人仍阳奉阴违执意砍伐,致使这批已有10年树龄的林木毁于斧锯之下。
鉴于余先志、陆宝友、王文跃的行为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领取采伐许可证即乱砍滥伐林木,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去年8月以三被告犯滥伐林木罪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公诉。9月26日,法院开庭当天,关注案件的陆集镇河头村村民早早来到法庭,旁听了此案的公开审理。
村民组长下令砍树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随着审判长威严的指令,48岁的被告人余先志被法警带进了法庭。面对台上端坐的法官、台下旁听的群众,这名昔日的村民组长眼中闪过一丝稍纵即逝的不安,但很快便镇定下来,开始原原本本地回答法院的提问和检察官的讯问。
10年前,河头村九组的村民根据乡村造林规划,在村口南北大沟边栽种下近300棵意杨树苗。经过村民于先和等人的育林管理,成活的255棵杨树枝繁叶茂,很是惹人喜爱。1998年10月初,余先志担任河头村第九村民小组组长。正当他对本组农业提留任务未完成一筹莫展之际,村民张某、余某等向他反映,村头的杨树已生长成林,可以把树卖掉增加村组收入。只有小学四年级文化的余先志头脑一热:“对,砍树!”
说干就干!这位新上任的村民组长既没和村民商量,更未征得当地林管部门同意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径直找到村里的“能人”陆宝友,对他讲:“组里准备把那批杨树林卖掉,你愿不愿意接手?”脑筋活络的陆宝友跟着余先志来到村口,对着茂密的意杨林左测右量,双方谈妥以14500元价格卖给陆砍伐,并商定由陆办理一切手续。次日清晨,陆宝友吆喝四五个帮工带着两辆拖拉机开始砍树。刚锯断20余棵意杨,镇林管站工作人员闻讯后急匆匆赶来制止,告诉他们按照《森林法》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不得进行较大数量林木的砍伐。陆宝友置之不理:“这是村民组长让砍的,我们不管”。林管人员当即找到九组组长余先志,责问其“为什么没办采伐证就让村民砍树?”余态度冷漠:“组里的杨树又不是国家的,怎么不能砍?何况已卖给陆宝友了,办不办证是他的事!”双方争执不下,为防止林业资源再遭戕害,镇林管站的同志当场没收10多把电锯、板斧等砍伐工具,劝告众人离开了砍树现场,事态暂时得以平息。
两村民助虐成被告
陆宝友第一次砍树受阻后,并未罢休。次日,他再次找到余先志,试探能否继续砍伐。余先志惦记着那片杨树如何转换成14500元钱,很不耐烦地回答:“组里把树卖给你,砍不砍是你的事!”陆闻言窃喜,当晚即纠合数人趁着茫茫夜色,肆意砍伐大棵大棵粗壮的杨树。当曙光初现,邻近的村民赶来围观时,陆宝友害怕事情败露,慌忙将砍伐下来的130多棵杨树运出了河头村。事后,陆把前后两次滥伐的152棵杨树折价8500元,作为卖树款交给了组长余先志。
但是,村口残留的那一棵棵大树仍然似心病横亘在余先志心头。1998年12月,他让人找来村里开锯木厂的王文跃,告诉他陆宝友砍伐的杨树林还剩余100多棵,可以作价6000元卖给王,王文跃虽听说要办采伐手续,但此时光想着如何讨价还价,最后同意以6000元买树。隔了一个星期,那剩下的103棵杨树便被砍伐一光。
至此,村口的255棵杨树惨遭厄运,空留光秃秃的树根在哭诉。
警钟!乱砍滥伐受罚
法庭审理紧张有序。检察官、辩护律师轮番发言,被告人余先志等也以“杨树是村民小组的,砍树不知道也要办采伐证”等为由,分别作了辩护。
本案的检察官在公诉词中指出:为保护国家的林业资源,《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余先志等人无证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究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0月13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余先志、陆宝友、王文跃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73.1立方米,数量较大。据此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先志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5万元;被告人陆宝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文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法律评点
滥伐林木罪是我国为保护日益宝贵的林业资源而设立的,它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许可证,或持有采伐许可证,但不符合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余先志、陆宝友、王文跃虽然砍伐的是村组自种的林木,但同样是国家林业资源的一部分,若要采伐也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许可。而余先志等3名被告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符合滥伐林木罪特征。
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合法的。(附图片)
(压题照片:马明刚摄)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