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扣档案对不对
第12版(企业界)专栏:职工热线
这么扣档案
对不对
编辑同志:
我原是一家国有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我跳槽到一家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原公司以我拒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为由,扣留了我的档案。
我当时觉得无所谓,这样过了近两年。不久,该旅行社参加了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而我因没有档案未能及时参保,这时我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多次找原单位索要,未果。原单位这样扣留我的档案是否合法,怎样才能索回档案,恳请回复。读者李宏
李宏同志:
就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员。据介绍,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以种种理由扣留职工档案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用人单位似乎都有“苦衷”,如:有的职工被辞退后,不上交单位住房;有的职工辞职后,不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培训费等,此时用人单位往往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来制裁职工。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劳动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关于“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扣留职工档案的行为是违法的。至于职工因辞退、辞职等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用人单位移交档案不及时,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如劳动者无法找到新的工作或社会保险关系无法接续等,劳动者可以追索“生活费”或“保险福利”为由,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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