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条例积极应对外商不正当竞争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
反倾销条例
积极应对外商不正当竞争
本报讯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了国务院令第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该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共6章5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以及附则等。
根据条例,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将依据此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条例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条例提出了三大类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条例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9个月。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适当延长。
中国经贸专家及官员指出,入世后,中国传统产品出口渠道拓宽的同时,世界其他国家的优势产品也将长驱直入中国市场,倾销与反倾销将是围绕中国企业的一个大问题。中国将通过合法途径,应对外国制造商在国内市场造成的不正当竞争。(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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