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建设应守法
第12版(民主与监督)专栏:公民建言
社区建设应守法
黄景钧
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既为城市居委会工作提供了新的经验,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89年12月26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从199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对于全国城市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怎样把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和社区建设结合起来,以适应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把城市社区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是需要引起重点注意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首先是城市社区和居委会的关系问题。社区只是一个区域概念,而居委会却是一个组织形式。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我认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的载体,而社区只是居民委员会的区域范围。社区一切工作的开展,都要依靠居民委员会来进行。离开了居民委员会,社区就会成为一个空壳。
其次是城市社区的功能问题。以天津的社区工作为例,城市社区的功能大致有四项:行政功能、服务功能、援助功能、民主功能,社区的功能和居委会的任务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从目前社区建设的情况来看,居委会的任务已很难满足社区发展的要求,不少部门纷纷把本行业的任务安插到社区中来,无疑增加了社区的负担,影响社区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对社区的功能和居委会的任务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是群众的志愿服务和有偿劳动问题。在社区建设中,我们要提倡志愿服务的高尚风格。但是,对于某些服务和援助性的劳动,适当的报酬还是必要的,这既符合按劳取酬的原则,也有利于保证这一服务工作能够健康持久地进行下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老龄人口的增加,大量的“单位人”将不断地转变为“社区人”,且伴随着城市独生子女的增多,对老年人的安置和照管也将向社会化扩大。城市社区建设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因此,应尽快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其中某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将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好的经验纳入到社区建设之中,实现城市社区建设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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