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跨地区法院” ●司法财政预算独立司法公正的“底线”
第11版(热点与对话)专栏:法院体制改革与公正效率
●设立“跨地区法院” ●司法财政预算独立
司法公正的“底线”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志攀
什么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呢?笔者采用“底线”,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就是司法办案要具有的最起码的程序标准。
当检视我们的司法制度设计时,不难发现,现有的司法制度,给地方政府的“地方利益”、法院的“单位利益”、法官的“个人利益”留下了空间。
其实,司法公正的真正“底线”,不完全在于法官的素质,也不完全在于法院自身的工作,而在于司法制度设计的公正性。没有“底线”的个别司法现象之根本原因,是由于司法制度设计中存在不公正之处。
谈到司法制度的设计,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在法院类型上,存在不公。第二,在法院的财务预算上,也存在不公。
先分析第一个问题。跨地区民事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审理。外地当事人常常会感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设立“跨地区法院”来审理跨地区民事纠纷案件。
再来分析第二个问题。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大部分法院属于地方法院。而地方法院预算的大部分来自于同级的地方政府财政。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法院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所以,司法财政预算独立于地方政府,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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