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公正
第11版(热点与对话)专栏:公正与高效的保障体制
程序的公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宪义
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程序公正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必须建立以下保障机制:
(一)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如,法官的资格认定制度、回避制度以及公开听证制度等等。
(二)诉讼程序的公开化,是司法公正的民主机制。包括司法过程的公开化、司法主体的公开化以及司法结果的公开化三方面内容。
(三)诉讼模式的对抗化,是程序公正的结构保障。法官必须在保证中立性的基础上,恰当地行使诉讼指挥权。
(四)按照直接审判原则的要求,改造审判委员会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将统一的审判委员会改造成专业性的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
(五)审级制度的多元化,是司法公正的层次保障。对于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于简单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有条件地实行三审终审制。
(六)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逻辑保障。
(七)程序的多元化,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选择机制。按照不同的案件性质,建立不同的司法程序。
(八)案件管理的流程化,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运行机制。
当然,程序的公正性并不等于程序的繁琐性。法院应当在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监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恰当地、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程序浪费和程序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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