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员冒领储户存款邮政局承担过错责任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以案说法
代办员冒领储户存款邮政局承担过错责任
李新军
古稀老人王女士今年11月8日接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按照法院的“说法”,官司打赢了。她依法所有的7.6万元储蓄存款在被人挂失冒领长达两年后,终于重新回到自己名下。
王女士先后在县邮政局的下属三家邮政储蓄所存款,存款期限均为一年。存款到期后,三家邮政储蓄所均以存款已挂失领取为由,拒绝向持有存单的王女士兑付。王女士多次找邮局协商,但邮局就是不认这几笔账。王女士只好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兑付存单上载明的全部存款及利息。
县邮政局为成了被告感到委屈。他们认为原告虽持有邮政储蓄存单,但存单所记载金额中的部分款项已支取,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且邮政储蓄所办理挂失支取业务并无过错,不应再承担兑付义务。
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在该邮政局所属三个邮政储蓄所,先后共存入8笔存款,合计人民币36万元。邮政局储蓄代办员刘某在帮助这位老人办理存款时,获取了存单密码。其后,刘某伪造王女士的身份证件及印章,分别到三个邮政储蓄所办理了挂失支付手续,并随后支取了27.5万元。王女士在得知存款已被他人挂失冒领的情况下,仅支取出账面剩余存款8.5万元,此后,她向刘某追回存款..9万元。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向刘某追赃10万元,并已退还给王女士。未兑付部分数额为7.6万元,因邮政局不愿承担民事责任,而未能协商解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在办理原告储蓄存款及挂失支取业务中违反规程,应负过错责任和支付存款的义务,依法判令被告某邮政局偿付原告王女士人民币7.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被告负担。
法官评析:本案中,刘某作为邮政局的储蓄代办员,在取得王某信任并帮助其代办存款手续过程中,获得了所经手的存单密码,此行为应被视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得储户信息,应承担邮政代办人员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但刘某以职务之便违规获得存单密码后,在未征得存单持有人王某同意的情形下,非法利用所掌握的储户信息,以欺骗手段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支取了大额存款,显然侵犯了储户独自享有的财产处分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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