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自然人可申请注册商标
第10版(财经广场)专栏:
哪些自然人可申请注册商标
吴群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1993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申请人规定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和个人合伙。
自然人被列入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范围。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条对自然人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如以个人名义从事运输、食品加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个人名义经营商品的,或者个人提供某种技术服务的,可以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修改后的《商标法》还做了“多个申请人”的规定,这也是与1993年《商标法》在商标权利主体方面的另一不同点。所谓“多个申请人”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其中,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组合。
一般而言,不委托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应当约定并在申请书中声明一人作为他们的代表,没有约定且没有声明的,以填写好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该程序尊重申请人的意思自治。我国法律倾向于直接以填写好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代表的确定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机关与该代表联系商标注册事宜,如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确定、领取商标注册证等等。
至于多个申请人之间有关商标中共有份额的占有和处分,从其自己之间的约定,如若出现纠纷,由《合同法》予以规范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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