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品牌株连”
第10版(财经广场)专栏:市场漫笔
防范“品牌株连”
百合
新商标法增加的许多新内容,吸引了不少人关注的目光。近日,几位朋友在一起议论,新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有共同享有权和使用权。这样一来,会不会出现多家企业使用同一商标生产商品?若是其中一个企业的产品出现问题,别的厂家会不会受到“株连”?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究竟该认品牌还是认厂家?
也许是南京“冠生园”事件留给人们的印象太深了,才引发了朋友对新商标法关于“两个以上企业可以共有一个商标”的担心。今年中秋前夕,南京“冠生园”用去年的陈馅生产新月饼的事情被媒体曝光。结果,不但南京“冠生园”月饼无人问津,上海、武汉等几十家“冠生园”的月饼也蒙受“不白之冤”,销路大受影响,损失达上千万元。
不同企业使用同一个商标的情况,是由历史上种种原因造成的。比如,河南就有两家企业生产“杜康酒”,贵州和湖南各有一位“老干妈”在生产辣酱。这些不同企业共用一个商标品牌,确实给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带来了困惑。而一旦哪家企业产品出现问题,容易发生类似南京“冠生园”这样的“品牌株连”现象。
既然有了“前车之鉴”,为什么新商标法还允许多个企业共有一个商标呢?专家的解释是,所谓多个企业或个人共有一个商标是在某种特定情形下才产生的,比如一个家族企业,兄弟几人共同从事某种产品的生产经营,就可以为产品申请注册一个商标,商标的所有权为兄弟之间共有;再比如创办合资企业,中外双方企业都是独立法人,这两个法人就可以为合资企业的产品申请注册一个新的商标,而商标所有权可以归双方共有。也就是说,虽然商标所有权归几个人或几家企业共有,但他们是在一起合作生产同一种产品,而不是用同一商标生产各自的产品,所以不会出现同一品牌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
专家还指出,新商标法规定不能用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同企业使用一个商标的情况,减少或杜绝“品牌株连”现象的发生。
商标既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开拓占领市场的营销利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直接涉及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为充分、有效,对商标专用权的确立更为公平、公正,也将会进一步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这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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