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与国际接轨
第10版(财经广场)专栏:
商标保护与国际接轨
董保霖谢冬伟
根据WTO的规则,这次对商标法在保护商标主客体利益和权益方面增加了不少内容。
自然人可申请注册
原商标法规定外国的自然人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我国自然人除个体工商户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新商标法第四条赋予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
三维标志可做商标
原商标法第七条将商标构成要素限定于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根据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同时规定,成员可以将商标注册的客体规定为“视觉可以识别”,这是一个最低标准。因此,各成员必须对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予以保护。新商标法第八条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客体范围,符合了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受保护
新商标法第三条增加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的内容,并明确规定可以以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因此,今后我国所有有关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规定和做法,都应以新商标法为准。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加入WTO以后,必须对各成员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新商标法第十六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商标法对知识产权协议所述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通过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驰名商标不容侵犯
目前,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新商标法第十三条增加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商标纠纷可找法院
商标确权的终审问题,一直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终结。按照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做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据此,新商标法删去了原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为终局的规定,增加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见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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