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小资料
第11版(社会经纬)专栏:
工会法小资料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于1950年6月29日就签署命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它与《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一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三大法律,规范了当时我国建国之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工会法》共5章26条,分为总则、工会的权利与责任、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经费、附则,就涉及工会的重要问题分别作了规定。
1950年《工会法》颁布40多年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50年《工会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对工会工作提出的要求。在全国人大代表的多次提议下,对1950年《工会法》进行修改的工作提上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
当时,《工会法》的修改草案是由全国总工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起草的。修改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后,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4月3日颁布施行。
1992年《工会法》共6章42条,与1950年《工会法》相比,1992年《工会法》更多地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和特色。
1992年《工会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肯定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工会工作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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