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反倾销
第12版(企业界)专栏:小资料
WTO与反倾销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规定最早见诸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中。其中,第6条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内容,第19条规定了对进口产品激增造成产业损害的紧急限制措施,即保障措施。此后,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揽子协定中三个最重要的协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守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对由于进口产品的原因而使国内产业遭到损害的成员的一种救济措施,是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游戏规则。
我国于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至今对国外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11起,其中已作出最终裁定的案件5起,已作出初步裁定的案件2起,其余4起正在调查中。11起案件分别涉及新闻纸、冷轧硅钢片、聚脂薄膜、冷轧不锈钢薄板、涤纶短纤等产品。
虽然我国调查和裁定的反倾销案件数量还很少,但已经显现了很好的效果。从已作出终裁和初裁的7起案件看,都较好地遏制了国外产品的倾销行为,改善了国内相关企业的经营环境,一些产业因此而走出困境。如,新闻纸案终裁后,9家新闻纸厂2000年产量比1997年增长88%,销售量增长94%,企业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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