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调整出口收汇核销政策
第5版(综合)专栏:
外管局调整出口收汇核销政策
本报北京11月9日讯记者田俊荣报道: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鼓励和扶持扩大出口,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实施细则,并将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通知》对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方式进行了改进。一是简化了出口收汇核销的手续,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的交单环节,允许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二是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数量;三是实行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制度,对出口业务中由于价格因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企业可以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差额核销等。
《通知》对现行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将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降低为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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