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市场标准
第6版(国民经济)专栏:
示范市场标准
本报北京11月8日讯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市场标准如下:
1.市场制定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对进场交易的商品有明确的质量规定,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
2.各交易商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把进货关,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消费者购买的假冒伪劣商品,交易商必须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退赔。
3.坚持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搞虚假宣传演示、虚假让利等欺诈行为,不搞价外收费。
4.各交易商在经营中一律使用经计量监督部门检测认定的标准量器和衡器,公平交易,童叟无欺。
5.严格服务标准,执行国家“新三包”规定,服务规范,诚实守信。
6.示范市场成立由宣传、经贸(商业)、工商管理、技术监督以及消协、个协等部门组成的指导小组,协调有关工作监督交易商的交易行为、商品质量和服务规范,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保证投诉完结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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