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手表决该休矣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地方人大报刊视点
举手表决该休矣
据报载,安徽枞阳县凤仪乡召开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补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选出了乡人大主席和乡政府乡长。县人大常委会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了该乡本次选举无效的决定。
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法律对选举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此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何有的乡镇人大还熟视无睹?原因恐怕在于:一是有的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想当然行事;二是怕麻烦,图省事,认为“乡下事、乡下办,不必那么认真”,随便惯了,马虎惯了。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人大代表表达真实意愿。目前,县、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或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的做法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应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严格依法办事。(内蒙古人大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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