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体建筑队伍混乱乡镇私房建筑质量堪忧
第8版(社会观察)专栏:基层见闻
农村个体建筑队伍混乱乡镇私房建筑质量堪忧
如今,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和中小城镇居民纷纷盖房。他们追求的住房已不是过去的青砖灰瓦,而是十分讲究的“洋楼”。然而,笔者通过对两年来新郑市法院受理的38起建筑纠纷案的调查分析发现,乡镇私房建设中普遍存在质量问题。
目前,乡镇从事私房建筑的个体队伍多是农村泥瓦匠拼凑而成,没有营业执照,更谈不上资质等级。由于政府缺乏对其管理、培训和监控,稍有点砌墙抹灰技术的农民就敢拉起队伍承揽工程,结果造成许多隐患。如个体包工头张某为村民王新杰建起的二层住宅楼尚未完工,二楼阳台就突然掉下来。经专家鉴定,系挑板内钢筋位置用错所致。村民王爱民筹建二层住宅楼时,找一曾在市建筑公司当过工人的刘某设计。刘某因缺乏专业知识,竟将承受数十吨荷载的大梁设计成单墙垛,结果砖砌体因超载失稳而致整座楼房坍塌。在乡镇建筑纠纷案中,类似这样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诉讼还有很多。
此外,乡镇私房建筑处于一种有法不依状态。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而实际操作中,未经批准而设计的单位和个人有之,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而私自出具设计图纸者有之,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资质等级而承担施工任务者有之,个体工匠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的情况更是普遍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农村和小城镇私房建设的行政管理,实施“建筑许可证”制度,即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建筑许可证”之前,重点审查是否具备完善的设计图纸,否则不予发证。还要加强对农村个体建筑队伍的整顿和资质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大村镇建设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使私房建设尽快步入法治轨道。
河南新郑市法院安士勇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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