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8版(体育)专栏:
北京实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陈晨曦报道: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予以公布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如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都属于侵犯了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将会受到依法查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履行中国政府和北京市政府关于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郑重承诺,并重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北京市以及在中国将得到保护。
《规定》指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组委会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对于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享有专利权利。具体地说,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标志)、旗、会歌、格言,“奥林匹克(OLYMPIC、OLYMPICS)”、“奥林匹克周期(OLYMPIAD)”、“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OLYMPICGAMES)”、“奥运会”、“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中国奥委会的徽记和名称;北京奥申委、奥运会组委会自行或委托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含“北京2008”)、会歌、口号等,都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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