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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内容可行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10-2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内容可行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内容可行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记者徐运平报道'...

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内容可行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内容可行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记者徐运平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今天上午的会议上,作关于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乔晓阳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工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并先后于10月9日和10日两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修改得比较完善,内容可行,已基本成熟。
  乔晓阳说,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对草案第六条关于基层工会建制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六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此外,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对草案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等,在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与工会组织的关系、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任职期限以及会员大会、对损害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增加了有关条款或作出了修改。
  乔晓阳表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问题,工会法修正案草案根据宪法和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对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了规定。工会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公有制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对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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