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该不该给经济补偿
第12版(企业界)专栏:职工热线
这种情况该不该给经济补偿
编辑同志:
我是河北一家机械厂的铣工,1999年与该厂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为适应产品转换,厂方将我送到培训班进行培训,回厂后即投入新产品的生产工作。由于自己技术水平和体能所限,适应不了新产品的生产工作,完不成生产定额。厂方以我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我要求厂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厂方以你完不成生产任务、责任不在企业为由一口拒绝。像我这种情况,厂方该不该给我经济补偿呢?(林志平)
林志平同志:
我们相信你来信的真实性,在此前提下,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答复如下: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部发【1994】481号)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以你的来信看,厂方因你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依据的,而认为不应给经济补偿金则是没有根据的,你完全可以依照劳动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的有关规定,要求厂方给予经济补偿。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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