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性别”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百家之言
法律的“性别”
克克
人有男女性别之分,而法律讲性别吗?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既然男女同权、男女平权,法律应该是不讲性别的,这样才能达到男女平等,才算是真正公平。
但事实上,在法律保护妇女、社会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今天,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是“男尊女卑”、女性依附男性的历史留下的“后遗症”。所以,大家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在当代,尽管女性的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但和男性相比,还是属于需要关照的弱势群体。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现行法律对女性给予了特殊关照,有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而在《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中也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对于男性,则没有这样的专门保护。从这个角度讲,法律也是讲“性别”的。
在立法中多一点女性视角,对于当代立法者更具有现实意义。单不说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就是立法者大多数是男性这个事实,便有可能使我们的法律在不知不觉中就已带上男性的印记。所以,立法者必须超出社会现有的习惯来,将更多的视角投到妇女这个弱势群体上。在立法中,应多一点女性视角,对女性多一些关怀、多一些保护。
女性,是母亲,是女儿,是姐妹……在立法时多一点女性视角,并不意味着忽视男性的权益,而在于最大程度地实现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从而实现男女在现实生活中的平等。
如果有一天,法律不再需要对女性特殊关照的性别视角,那么,男女之间,就真正地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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