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重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赵伟徐军伟
提起人大的个案监督,往往是指对司法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的监督,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多是针对面上工作,很少涉及具体案件。究其原因,一是认识上的偏颇,认为案子都是司法机关办的,行政机关不办案,也就谈不上个案监督;二是心理上的障碍,认为政府得罪不起而不敢监督,行政案件复杂而不愿监督;三是制度上的缺陷,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执法程序、行政机关的责任和责任追究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失于粗疏,为监督工作带来了不便。这样的做法,缩小了个案监督的客体范围,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个案监督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其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权是国家诸权力中最有力量、最活跃的权力,政府机关不仅人数最多、机构最大、管理范围最广,而且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最密切、最直接,特别是行政权带有强制性、命令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它比其他权力更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更容易产生权力的腐败和滥用。其二,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需要由政府执行和贯彻实施,依法行政的情况如何,将从整体上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其三,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情况,有时体现于一些抽象的行政行为,但更多的还是体现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一些具体的行政案件。离开了个案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就失去了最重要的载体,必然导致监督权的虚化,也就很难收到应有的成效。
加强对行政机关有效的个案监督,首先必须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尤其要尽快健全人大实施监督和行政机关执法的程序,使人大的个案监督有所依据。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主的行政执法制度,包括错案责任追究、行政执法公开、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等,为实施个案监督提供可靠的条件和保障。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把对行政机关的个案监督与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对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权力机关的行政执法问题,经过认真审查认定,遴选出那些性质和后果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执法案件,集中精力进行监督,必要时可采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强制性监督手段,确保行政个案监督工作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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