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 部分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5版(国民经济)专栏: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
部分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
本报北京9月21日讯记者田俊荣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
据介绍,移交的业务主要涉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经常项目结售付汇的审核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资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对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的检查工作,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
上述移交的业务中涉及以下情况的,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特殊业务;对大案要案的检查、特别的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2001年10月1日前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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