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不予批准
第11版(法制与生活)专栏:百姓点题
逮捕,不予批准
对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暴力行为的不法侵害者奋起反击,造成一人重伤死亡,三人轻伤、轻微伤,伤人者有罪无罪?请看——
蓝天孟伟李华民
对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暴力行为的不法侵害者奋起反击,造成一人被砍成重伤后死亡、三人被砍成轻伤、轻微伤后果,伤人者有罪无罪?
外地来京农民小郭就曾以这样的经历,面临着被逮捕的命运。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底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小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此后,经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复核,维持了决定。
9月17日,记者联系到案件当事人小郭。回想往事,小郭由衷地说:“感谢法律给了我们正当防卫的权利。”
事情发生在顺义城区一个集贸市场里——
伤人者反被伤
小郭的哥哥在这个集贸市场里开了一家粮油店。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小郭在哥哥处吃完饭,骑着三轮车准备回自己住处。刚出市场,他迎面碰上了逆行而来的景某等几名本地人。景某等人刚刚喝完了酒。双方因行路问题发生争执,景某等人不容分说,上前对小郭拳打脚踢。小郭扔下三轮车逃上了人行道,又跑回了集贸市场里。景某等人仍紧追不舍。
小郭的哥哥听到外面人声嘈杂,便出来察看。他见几个人正在追打弟弟,立即上前劝阻。但景某等人根本不听,继续追打小郭。他们越打越起劲,还拿起店前的铁腿饭桌、铁椅追打小郭兄弟俩……
情急之下,小郭跑进屋内抄起一把菜刀予以还击。景某等人才不得不四散奔逃。见他们逃走,小郭也没有再追。
事后,小郭的哥哥打了“110”报警。
经法医鉴定,景某的右侧面部被横砍一刀,构成重伤。景某当晚11时许被送到北大医院抢救,后于次日死亡。鉴定结论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景某的3名同伙也受到了轻伤和轻微伤。小郭兄弟二人均被打成轻微伤。
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小郭予以刑事拘留,并向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小郭。
对公安机关的要求,检察院未予支持。他们认定小郭的行为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顺义区检察院对全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小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景某等四人酒后无故殴打小郭,先是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上对小郭拳打脚踢;小郭逃开后,景某等四人又穷追不舍继续追打;追进市场后,他们不仅继续对小郭拳打脚踢,还拿起桌子、椅子砸打郭氏兄弟。正是在这危急关头,小郭才冲进屋内抄起一把菜刀奋起还击。而在此之前,小郭一直在退让,没有还手。
以上事实经过,有充分的证据材料相佐证,其中包括景某等四人中的郭某、周某、牛某所做的口供。在自己的人身权利正在遭受严重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小郭对不法侵害奋起还击,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当时,也有这样一种观点:即使正当还击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但此案中小郭的防卫行为造成了对方一人重伤致死,三人轻伤、轻微伤,超过了应有的限度。
按照法律规定,小郭的行为———
不属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小郭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吗?答案是否定的:其一,本案中的嫌疑人小郭进行防卫时,是以一对四,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当时,情况非常紧急,对方四人正用桌子、椅子殴打兄弟两人。要求小郭同样用桌子、椅子等物进行自卫,无疑是机械教条。正是小郭有力的还击及时制止了对方的侵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其二,在景某等四人被砍逃离现场后,小郭并未继续追打对方。这也证明小郭的防卫行为,只是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但并未对逃跑者予以继续伤害。因而,他的防卫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其三,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顺义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的理由,依法对小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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