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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应重实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9-1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执法检查应重实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执法检查应重实效 吴绍良   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

执法检查应重实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执法检查应重实效
吴绍良
  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普遍形式。然而,目前在执法检查中仍存有不少值得注意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执法检查的内容应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主。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所有的法律在本辖区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一年或一段时间内对所有的法律实施情况都进行一次检查,只能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某些法律或法律实施过程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检查。为此,要善于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开展对一部或几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对某一部法律要抓住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能够产生联动效应的问题,追根究源、议深议透,并由此及彼促进其他法律的实施。
  执法检查的组织应以人大或其常委会为主。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执法检查的主体应当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执法检查应以人大或其常委会组织实施为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执法检查的主体常常模糊不清,有些地方人大在执法检查中与有关执法部门联合进行,这种做法很容易混淆执法检查的主体,常常会使执法部门成为实际上的执法主体,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变成执法部门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检查,从而失去了对同级执法部门的监督,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执法检查的目的应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部门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主。发现和纠正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是人大执法检查的根本目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或重大的问题,要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由法律实施的机关和部门办理。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应交有关执法主管机关和部门去纠正解决。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要开门见山、直截了当地指出存在问题,并从一些具体问题中分析查找普遍原因,对许多类似问题要从整体上、根本上找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必要时,可在审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决议或审议意见,并明确执法主体机关和部门办理要求,以强化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人大监督的效果。
  执法检查的形式应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主。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听取和集中干部群众对法律实施的意见,是评价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部门执法情况的重要依据。为了对所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作出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执法检查中要注意把听取汇报和主动检查结合起来,把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把部门自查和上下联动检查结合起来,并采取座谈讨论、发征求意见表、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摸准摸实执法机关和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便检查时能及时发现,一针见血,点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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