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听证制度还需完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地方人大报刊视点
立法听证制度还需完善
立法法规定,立法机关立法听取意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形式。作为一项新制度,立法听证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待于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
适当扩大立法听证的范围。凡涉及面广、社会矛盾集中的立法,包括环境卫生、社会保障、道路交通、物业管理等立法,都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听证。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部分,应该成为立法听证的重点内容,从而克服目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
加快制定和不断完善立法听证的规范性文件。与座谈会、论证会所不同的是,立法听证是在有规则、有秩序的环境中进行的。地方立法听证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立法听证会规则和立法听证会会场纪律,而立法听证会规则应该包括听证参加人的资格、听证通知的内容、听证程序、听证报告及听证代理人、听证会中止和延期等方面规定的内容。二是为了开好每一次立法听证会,有关立法机关要制定出具体的听证工作方案、听证主持人主持词等。
增强立法听证会的辩论色彩。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法辩论是听证会的灵魂。不同的意见和不同的观点,如果不通过一定程度的对抗,不让其充分展开,是难以见真伪的。要做到这一点,立法机关在听证会举行前,必须事先进行认真的听证审查,审查双方不同的观点,合理选择正方与反方的人数,合理确定人员结构。在听证会上,主持人要善于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善于控制节奏、把住大局,把立法听证会引向深入。——《上海人大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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