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隐患”更要严防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有感而发
这种“隐患”更要严防
在采访黄抱生事件时记者了解到,处理黄抱生的原因和依据,是镇里与东山村的干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这种责任状一般是层层签订的,想必县里与镇里也签订了相应的责任状。
众所周知,责任状的作用是非同小可的。在不少地方,它不但会影响到对县、镇干部一年工作的考核,与干部的奖金收入挂钩,更有可能与他们的升迁有关。因此,一旦出现了与责任状有关的事项,处理起来就不能手软了。县、镇领导的这种心态当然可以理解。
但是,对于村民自治这样涉及基层民主建设的大事,不知县、镇领导是否也签订了类似的责任状?从惠安县和小岞镇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来看,村民自?并没有被列入到严格考核之列,否则在处理这样的事件时,就不会如此轻易和草率了,以致出现了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更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认真纠正。
农村工作千头万绪,当然要分出个轻重缓急。但做农村工作的干部一定要认识到在农村工作中认真落实村委会组织法的重要性,这是解决农村诸多矛盾和做好农村工作的“金钥匙”。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好,其他工作也不可能真正搞好。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是协调农村干群、党群关系,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做好农村各项工作的基础,这也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提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这一战略举措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把基础打好,只为一时的政绩,急功近利,就会影响农村的稳定,影响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埋下更严重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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