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我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 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系列谈(十八)
第1版(要闻)专栏:学习通信
怎样理解我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
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系列谈(十八)
江金权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重要论断,对于正确认识现阶段我国社会阶层构成发生的新变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新的社会阶层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制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正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外资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民营科技企业和中介组织等逐步发展起来,并且在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他们中的很多人原先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下岗职工,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的机关干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复员和转业的军人,以及留学归国人员等,其中有的还是共青团员、共产党员。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加之市场经济的变化莫测,人们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频繁流动,职业和身份经常变动的情况还会继续下去,个人身份多样性、多重性、多变性的现象将进一步发展,新的社会阶层的人员数量还会不断增加。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人员所依存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把他们的社会属性定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顺理成章的。
第二,新的社会阶层从总体上说是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力量。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其原始积累是合法的、正当的。有的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有的靠买断工龄、集资或银行贷款,有的靠技术和品牌入股,逐渐实现资本的自我积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在现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特别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既拥有生产资料,又掌握先进科学技术,有些还从事高新技术的生产和经营,具有较高的爱国热情,愿意为振兴中华做出自己的贡献。所以,说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符合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的。
第三,新的社会阶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日益体现出来,他们中的广大人员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例,到2000年年底,全国已有私营企业近176.2万家,个体工商户2570多万个,从业人员近7500万人。2000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所创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不少人,自己富了不忘国家、不忘周围群众,有的积极帮助周围群众致富,有的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有的积极赞助“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他们中的一些人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国家和当地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这些情况也表明,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应当属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行列。
当然,这些新的社会阶层的成员,其素质和政治表现也是参差不齐的,其中确有一些人不遵纪守法,缺乏职业道德。比如,有的偷税漏税、制假贩假,不择手段地敛财;有的随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克扣工人工资甚至肆意辱骂和殴打工人;有的行贿腐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因此,我们对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重要论断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这里所说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指“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而不是这个阶层中的每一个成员;二是这里所说的“建设者”,是这个阶层中“诚实劳动和工作”、“合法经营”的广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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