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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假冒他人姓名写举报信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9-05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侵权:假冒他人姓名写举报信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侵权:假冒他人姓名写举报信编辑同志:   去年底,我收到了上级纪检部门给我的一封来信。信'...

侵权:假冒他人姓名写举报信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侵权:假冒他人姓名写举报信编辑同志:
  去年底,我收到了上级纪检部门给我的一封来信。信的大意是:我举报我们单位负责人的信件,他们已经收到。在详细调查核实后,认为举报的问题不存在,故来信说明。接到信件后,我莫明其妙,因为我从未举报过。更何况这位领导为人正派。
  不久,单位便有传言,说我用心不良、诬告好人等等。这些非议,给我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弄得我整日心神不宁,彻夜难眠。后来,我查清了事实真相。原来,同事小乔与那位领导有矛盾,就假冒我的姓名写了举报信。
  对于小乔的卑劣行为,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冯兵冯兵:
据你来信所述的情况,小乔假冒你的姓名写举报信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等不可侵犯的一项人身权利。公民的姓名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你来信所述,小乔在客观上实施了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且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其行为侵犯了你的姓名权。
  那么,小乔对侵犯你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民因姓名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你可要求小乔承担如下民事责任:
  (1)消除影响。(2)在公开场所或媒体上赔礼道歉。(3)赔偿精神损害。小乔侵害你姓名权的行为,使你精神压力较大,显然是造成了严重后果,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河南省淅川县法院胡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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