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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工会法修正案草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8-3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工会法修正案草案 第4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工会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记者江山报道:九届全国人'...

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工会法修正案草案

第4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工会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记者江山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继续举行分组会,审议工会法修正案草案。
  大多数委员认为,1950年制定工会法,1992年修改,至今已10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工会的作用更加突出,急需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因此,修改工会法势在必行,很有必要。
  不少委员指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异常繁重艰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无视劳动法的规定,有的限制和阻挠职工参加和依法组建工会;有的私招滥雇工人,不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的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有的任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有的拒不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金;有的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致使重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职业危害十分严重;有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任意打骂、侮辱工人。在一些改制企业中,工会组织被随意撤并、取消,工会干部被无故免职。委员们认为,在工会法的修改过程中一定要解决好这些问题。
  还有一些委员提出,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各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提出必要的要求,增加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人员素质的内容。同时应该在法律责任一章里,增加阻挠、限制组建工会的法律责任问题,对随意解散、合并、撤销工会的,要由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纠正者罚。有的委员提出,1992年修订的工会法没有法律责任,也没有执法主体,所以刚性不强。这次修正案草案,只解决了法律责任,没有解决执法主体问题,建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工会法的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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