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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汇报两法律草案修改情况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8-2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法律委汇报两法律草案修改情况 第4版(要闻) 专栏: 法律委汇报两法律草案修改情况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的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

法律委汇报两法律草案修改情况

第4版(要闻)
专栏:

法律委汇报两法律草案修改情况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的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胡光宝分别就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法律委员会认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十分重要,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很有必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职业病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特点是难以治愈,但可以预防,草案应当强调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是必要的。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提出,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建立登记确权的法律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才受法律保护,本法应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在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增加有关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的内容,将这一款修改为:“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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