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原产于英美荷法等六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实施临时反倾销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我对原产于英美荷法等六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实施临时反倾销
本报北京8月15日讯记者龚雯报道:外经贸部将于8月16日发布今年第11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7%—75%之间,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外经贸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决定:
自2001年8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国家进口到我国的二氯甲烷(纯度≥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我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甲烷时,必须向我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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