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侵犯他人受教育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8-1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侵犯他人受教育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4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侵犯他人受教育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侵犯他人受教育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4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侵犯他人受教育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北京8月12日讯记者吴兢报道: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生了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案件。这些冒名顶替者,通常被认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姓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最新司法解释,此类案件被定性为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这一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侵权人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将于8月13日正式生效。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将使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侵权人将会受到更有力的惩戒,受害人也将会得到更直接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任何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