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村民自治尚需排扰解难
第11版(社会观察)专栏:焦点透视
推进村民自治尚需排扰解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以来,村民自治进程不断加快,成绩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
乡镇党委、政府干预村民自治。湖北枝江市顾家镇马家铺村1145位村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出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在场的镇领导根据选举结果,当众宣布向兴国、陈本新和吕万福分别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民政调解委员和治保委员。然而时隔3个月,顾家镇党委负责人来到马家铺村,亲自主持召开党员干部会议,宣布镇党委免去向兴国、陈本新、吕万福职务的决定,并在未进行选举的情况下,指定另外3名村民接替他们的职务。对此,许多村民有意见。在枝江市人大常委会的过问下,向兴国、陈本新、吕万福的职务最终被恢复。
宗族势力操纵基层政权。在一些落后地区,宗族势力有所抬头,操纵基层政权,影响村民自治。宗族势力操纵基层政权主要表现为,千方百计使本族人当选村干部。这种人一旦上任,往往在土地调整、处理民间纠纷、计划生育等问题上厚此薄彼,在群众和班子成员之间制造矛盾。有个别村干部依仗自己家族人多势众,为所欲为,违法乱纪,群众敢怒不敢言,使村民对自治失去了热情。
村委会与党支部不能和谐相处。有的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紧张,村党支部书记自认为是村里的“一把手”,他不同意的事,村主任别想办成;他决定的事,村委会必须照办,甚至不管村民是否同意。这种一言堂的直接后果是:村民自治很难开展,村民选出的村委会形同虚设。
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事。河南淅川县险峰村的护青员依照“猪、羊在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的村规民约,打死了一头正在地里吃青的母猪。猪的主人朱某不服,把险峰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险峰村制订的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险峰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朱某1000元。时下,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在少数,如乱设罚款项目,对违反村规民约者进行财产处罚甚至人身处罚。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事,还表现在违法处理村民纠纷、主持私了刑事案件、随意侵害村民人身和财产权、擅自终止承包合同等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相关地方村民自治的进程,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村民自治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河南淅川县人民法院胡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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