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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行为要得当投毒护青属违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8-07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维权行为要得当投毒护青属违法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毖后录 维权行为要得当投毒护青属违法   最近,笔者下乡调查涉农案件审理情况,发现农民因护青而'...

维权行为要得当投毒护青属违法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毖后录

维权行为要得当投毒护青属违法
  最近,笔者下乡调查涉农案件审理情况,发现农民因护青而引发的纠纷增多,有一个乡仅5月份就受理了4起,相当于去年全县受理此类案件的总和。这些纠纷大都是由农民护青行为不当引起的。
  有一农民的麦田在一个私人办的小养猪场旁边,猪到麦田拱食、糟踏麦苗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位农民不声不响地将拌有钾胺磷农药的诱饵投放到田间,致使6头100多公斤的猪中毒死亡。养猪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该农民向养猪场赔偿4600元。
  有一农户菜地里的白菜经常被偷,一气之下将剧毒农药直接喷洒在白菜上。喷药第二天,一正在建房的农民来买菜招待民工,菜农不在家,不了解情况的孩子卖给他12公斤白菜。结果,13个民工连同建房人的两个孩子一起中毒,幸而抢救及时,才未酿出人命。这位农民为此付出2000余元医疗费。
  农民护青是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只要方法、措施得当,是完全允许的。但不能违法,不能损害别人的财产、人身权益。像上述投毒护青的行为,轻则会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而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一旦酿出人命,将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毒罪是其中一种)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护青行为不当,给致害人、受害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害,增加了农村的不安定因素。希望有关方面加强普法宣传,使农民在护青时依法行事。
  云南石林县法院赵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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