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流动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第12版(企业界)专栏:职工热线
职工流动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编辑同志:
1991年,我们从工作了20年的企业调入了现在的单位。去年7月,厦门市有关机构发现我们调动前欠缴两年多的养老保险费,要求每人补缴8729.16元。现工作单位以不在本厂工作为由,不予补缴。而原单位规定:调出职工一概不予补缴。据悉,如果不按时补缴,1991年10月以前的工龄不能按连续工龄计算,我们将损失调动前的20多年工龄。
此事一直未能解决,这项养老保险费到底该由哪家补?
(厦门方克宋凤英)
就这两位职工的疑问,编辑部联系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请有关同志作出回答。答复如下: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就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后,各地相继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实践,但实施办法各不相同。因此,就要考虑在调出原单位前,厦门市政府有无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没有,那么这两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应由调入单位,即新单位予以补缴。如已有政策规定,且原单位未给办理,则由原单位为其补缴。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鉴于此,这两位职工应及早找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早日解决此问题。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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