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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 依法实施公平竞争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8-02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芬兰 依法实施公平竞争 第7版(国际) 专栏:综述 芬兰 依法实施公平竞争 新华社记者郑焕清   与美国等西方大国相比,芬兰实行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历'...

芬兰 依法实施公平竞争

第7版(国际)
专栏:综述

芬兰 依法实施公平竞争
新华社记者郑焕清
  与美国等西方大国相比,芬兰实行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历史较短。在战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为恢复经济和确保公民基本生活水平,芬兰一直采取物价管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日益复杂,为应对日新月异的市场行情,芬兰开始逐渐注重加强法律措施,以更好地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自20世纪80年代起,芬兰逐步开放市场,1988年政府首次制定颁布了市场竞争法,但是法律条文并不十分严谨详细,涉及领域也较有限。1992年,芬兰根据经济和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重大修改,全面放开市场,允许除药品和出租汽车外的所有商品和劳务等市场实行自由竞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自由竞争属于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为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同年芬兰还成立了竞争事务管理局和竞争事务理事会,受理涉及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竞争事务管理局是处理市场竞争日常事务的全国性管理机构,局长由总统任命。管理局的宗旨是消除自由竞争的各种障碍,为企业创造宽松的经营活动环境,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管理局根据市场竞争法赋予的权力,重点对以下领域实施管理和监督:禁止企业之间在劳务报价方面进行互通信息、协商或串通一气等舞弊活动;禁止形成商品价格卡特尔,防止生产同类产品企业垄断产品销售价格;禁止市场分割,阻止企业在某一地区产品市场形成垄断地位;禁止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对企业收购进行监督。
  在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对违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对原料来源、成本核算、价格依据、财务账目、商业信函以及其它信息和相关文件等进行审核。对于经查实的违反市场竞争法的案件,竞争事务管理局将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由经济专家和大学教授组成的竞争事务理事会审核裁决,处以最高不超过企业营业额10%的行政罚款。违法企业如果对裁决不服,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申诉,并按照该法院的最终裁决执行。
  芬兰竞争事务管理部门在处理案件中,特别突出“预防”和“调解”为主的方针,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以达到积极促进竞争,尽可能减少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目的,对特殊情况则发放特殊许可证。瓦里奥公司垄断了芬兰大约90%的牛奶加工生产。由于同行业一些小企业生产经营不佳,准备出售,瓦里奥公司有意于这些小公司,引起了同行的反对。对于该案件,竞争事务管理局并不是简单地采取禁止收购的办法,而是向瓦里奥公司提出了向其他竞争对手提供同等价格的原料等条件,以颁发特殊许可证的方式,为该公司的收购行动开绿灯。这样保证了乳制品市场正常竞争,为企业拓展业务保驾护航。
  芬兰是一个高福利国家,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为公民提供医疗和老人护理等方面处于合法的垄断地位。但是,这种合法的垄断地位导致了许多地方官办服务机构不讲究经济成本核算,费用开支存在各种漏洞或浪费现象,服务质量低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竞争事务管理局近年来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积极引进竞争机制,使越来越多的私营机构参与到公共部门服务市场的竞争行列中来,迫使地方公立医院、保健机构、托儿所和敬老院等社会服务机构面对私营部门的激烈竞争,转变观念,改进经营管理方式。
  自由竞争改进了社会机构的服务质量,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有明显提高。2000年,芬兰全国发生的有关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各类案件478起,通过内部调解,其中的471起得到妥善处理,诉诸法律程序裁决的不到10起。严格依法办事使市场竞争进入有序的轨道,也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芬兰竞争事务管理局局长马蒂·普拉肖基在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强调,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和不可避免的。在这一竞争中,国家依据法律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空间非常重要,它将迫使企业为求生存和发展自觉地按照市场力量不断改进经营,努力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同时促进经济发展。(新华社赫尔辛基7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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