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涉密案件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严惩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1-01-22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涉密案件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严惩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涉密案件情节特别严重者依'...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涉密案件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严惩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涉密案件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严惩
  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项司法解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都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