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4版(要闻)专栏:
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298号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本报近日将刊登全文)。
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是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配套法规,共分9章53条。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组织体系,细化了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保护规定,强化了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的保护措施,明确了有关军事设施保护的军地协商机制和行政处罚办法。实施办法的公布施行,对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体系,保护军事设施不遭破坏,保证部队各项战备、作战任务的完成,保障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密切新形势下的军政、军民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办法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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