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 你无权搜身
第11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法在生活中
商家 你无权搜身
赵兴军
近年来,商家因怀疑顾客在其商店有偷窃行为而强迫顾客脱光衣服进行搜身检查的不法事件屡屡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笔者现随摘几则新闻报道便足可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报道一:1998年7月8日,上海女大学生钱某在离开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时,门口警报器突然鸣响起来。该店全然不顾钱某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办公室作脱裤检查,结果却是一无所获。钱某遂将该店推上法院的被告席。二审法院认定屈臣氏侵犯钱某名誉权成立,判决赔偿钱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报道二:1999年7月4日,女中专生张某与同学在广西南宁市南百微笑堂超市购物时,被该超市两名保安员脱衣搜身。7月下旬,张某愤然将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1万元和经济损失476元;两名搜身保安被判5个月拘役。
报道三:同样是1999年,广东东莞市大朗“爱家”超市因怀疑已怀孕7个月的妇女卢善辉偷商场的商品,迫令其脱掉衣服强行搜身。并不顾孕妇卢善辉的苦苦哀求,残忍地用刀剁掉了她的四根手指。
…………
已足够了!无需我再举例,亦足可说明超市搜身风的剧烈程度。
商家怀疑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有偷窃行为,便对消费者进行强迫搜身、殴打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弄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个人自由。仅《消法》而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条款就有12条之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搜身,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明显已触犯刑律。
我们还可以看看《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就笔者所知,我国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商家有对消费者进行搜身、殴打的权利。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消费者的确实施了偷窃行为,商家也无权对其进行搜身检查,就更不消说对其进行殴打、残害了。商家正确的做法应是将有盗窃行为的消费者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商家仅凭怀疑,便对消费者进行搜查、搜身,试图来个人赃俱获、捉贼捉赃,违法的往往就是商家。
具体来说,经营者(超市)对消费者进行非法搜身、殴打等行为具有三个方面的违法性:一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商家单方面怀疑某消费者有偷窃行为,要对其进行搜身检查,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二是商家一旦决定对消费者进行搜身,大多都是将消费者带到保安室或办公场所等地方进行,极大地限制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三是在非法搜查消费者身体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往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极其粗暴的手段进行搜身,甚至野蛮殴打,严重伤害消费者的身体,其行为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非法搜查和殴打都是伤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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