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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卫士”竟成刀斧手——对河南内乡县涉林犯罪的调查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7-2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林业“卫士”竟成刀斧手——对河南内乡县涉林犯罪的调查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专题调查   林业“卫士”竟成刀斧手   ——对河南内乡县涉林犯罪'...

林业“卫士”竟成刀斧手——对河南内乡县涉林犯罪的调查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专题调查

  林业“卫士”竟成刀斧手
  ——对河南内乡县涉林犯罪的调查
  近年来,涉林犯罪虽屡遭打击,仍时有发生。最近笔者对内乡县近5年来发生的57起涉林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发现60%以上的涉林案件与林业干部有关,构成犯罪的不乏其人。这些“监守自盗”的林业干部的所作所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请看:
  案例一:1999年4月16日,内乡县湍东镇花园村大石沟组申请采伐该组公路两侧及河道集体种植的杨树,尔后更新。主持林政管理工作的县林业局副局长杨宗亮违反《森林法》和《公路法》关于“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更新采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为该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县级公路两侧的杨树被采伐53.84立方米,护路林被破坏。杨的行为构成了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案例二:1998年4月初,群众举报内乡县林业局个别工作人员在山区滥伐林木,内乡县林业局林政股立即派人赴现场调查,责令被举报人停止砍伐,等候处理。被举报人找到板场乡林业站站长曹俊德,谎称有批准手续,曹俊德在没见到县林业局批准的采伐计划的情况下,擅自作主,出具一张加盖乡林业站公章的350立方米采伐证明,致使被举报人滥伐的林木被运走。
  案例三:1997年12月,内乡县西庙岗乡彭沟村前营组以道路两边树已成材,影响农村耕作为由,申请间伐60棵树。该申请经乡政府批准后,于1998年1月5日报乡林业站审查,乡林业站站长常其贵以间伐不利于重栽幼树成长为由,提出将此段路上树木全伐的意见。申请人提出“办一个手续便于联系买主”,常便将早已不准使用的河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填发给申请人,先后两次收取申请人育林金1280元,同意该组违法采伐林木50.08立方米。常身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理应严格执法,却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发放的采伐证已作废的情况下,超越职权,擅自发放,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案例四:1995年11月14日,内乡县林业局林产品购销公司工作人员岳文欣与板场乡让河村龙王组村民刘红朝签订承包山坡合同。同月18日,该公司向县林业局申请间伐160立方米木材计划,县林业局同意。1995年12月13日,岳开始组织采伐队采伐。由于山坡修路原因,乡林业站为该公司追加350立方米采伐计划,县林业局又追加60立方米采伐计划。但岳实际采伐637.8立方米木材,超过三次批准的计划采伐量67.8立方米。岳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例五:1998年12月,内乡县七里坪乡三道河村北湾组村民徐保成、李继刚预谋后,由徐找到村委会主任李国平,请求办理7立方米木材采伐证,给李人民币850元作为育林金。后徐、李二人到内乡县宝天曼自然保护区交界处的该县七里坪乡大龙村蚂蚁潭超计划采伐菌材58立方米。1999年3月,宝天曼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万沟林场派出所所长姚国群,在查获此案后,明知徐、李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却只对二人收取5800元资源补偿费了结,以罚代刑。姚国群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林业工作人员,大都处在保护森林资源第一线,手中直接或间接握有林木“生杀大权”。林业工作人员这种只管理别人,而忽视自我约束;只要求他人保护资源,而自己披着合法外衣“监守自盗”,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当前,要突出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提高林业工作人员素质,教育林业干部当好林业卫士,展现卫士风采,切实担负起保卫森林的责任。
  其次,要纯洁林业队伍。对那些披着林业工作人员外衣,恣意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盗伐、滥伐林木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出林业队伍,以保证林业队伍的纯洁性,使党和国家的林业保护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再次,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涉林违法案件多与林业工作人员有关的事实,说明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亟待完善。只有一手抓林政管理,一手抓内部监督,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监守自盗”,保证严格执法,防止毁林案件的发生。
  河南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郑潘柯
  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
  程相鹏 郑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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