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判决为何执行受阻
第4版(要闻)专栏:社会观察
法院生效判决为何执行受阻
本报记者 王莹
去年12月9日,本报对山西省太原市南郊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下称南郊公司)诉太原市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国资局侵权一案进行了报道。今年3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原告胜诉的终审判决。然而,近日记者在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时却发现,此案的判决因人为干扰至今无法执行。
此案源于南郊公司的企业产权归属问题。南郊公司是90年代初自筹资金成立的一家集体企业,经过全体职工几年的奋斗,公司资产达3000多万元。为了企业发展壮大,南郊公司全体职工经过协商,一致认为应明晰产权,把企业改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5月25日,南郊公司向小店区政府上报了要求改制的材料,然而他们等来的却是区政府接管该企业,并免去经南郊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法人代表周坤城总经理的职务。8月20日,小店区国资局发出(98)3号文件,称南郊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净资产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南郊公司就此以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为由,把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国资局告上法庭。
山西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非常明确:因小店区国资局的(98)3号文件已经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故认定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对周坤城的免职及任命新的法人代表的行政行为不正确,予以撤销;确认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1998年7月20日、8月20日强行接管南郊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强行接管的南郊公司的全部财产返还原企业。
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是怎样对待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呢?今年5月31日,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关于已执行省、市法院判决的情况说明”。由于小店区国资局(98)3号文件已被撤销,小店区国资局无视原审法院引用的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南郊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界定意见,而是会同小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乡镇企业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对南郊公司的所有权问题进行了重新界定,仍认定该企业“截至1999年12月底,所有者权益归区乡镇局和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所有,上级主管单位有权任免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此为依据,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先是“执行”省高院的判决,恢复了周坤城的总经理职务,接着又把他免掉,重新任命了总经理。对于判决认定的接管行为违法问题,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在“说明”中称因为周坤城存在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行为,因而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派出整顿小组对公司进行整顿,并非“接管”,所以也就不存在不执行判决的问题。对于是否执行了判决中关于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把企业归还给原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的规定,此“说明”中未做任何说明。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同志对记者说,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对判决未做任何执行。因为执行的前提是承认南郊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非国有企业,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否认了这个前提,这怎么可能执行法院判决?
小店区区委书记田玉宝谈到此案时称:乡镇企业管理局已经完全执行了法院判决,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没有界定产权的资格。据了解,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早已授予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产权界定资格,原审法院引用的《界定意见》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就在记者到太原的前几天,已经两审胜诉的南郊公司原总经理周坤城突然被小店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名刑事拘留。更为奇怪的是,周坤城的代理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多次要求会见当事人,竟被检察院以“现在我们正在搬家”为由予以拒绝。
编后
法院生效判决在太原市小店区难以执行,行政干预是重要原因。这一事件发人深思。
积极慎重地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件大事。这中间,有两种现象必须防止和纠正:一种是未能严格按股份制规范化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导致集体资产流失;另一种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上收、划转、平调,任意改变乡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侵害产权人合法权益。
对地方领导而言,是否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是否严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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