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由“正当防卫”引起的争论
第10版(立法与执法)专栏:
一场由“正当防卫”引起的争论
张文忠
15岁的王宇和韩鹏都是山东省滨州市某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他俩十分要好。有一天,韩鹏在校外无端被人打了一顿。听说好“哥儿们”受了欺负,王宇简直气炸了肺。两天后,他就在校外纠集一伙人把对方打了个“落花流水”。回校后,王宇沾沾自喜,还美其名曰:“我这是正当防卫。”班主任赵老师决定抓住这一典型事件,在同学中开展一次法律常识教育。于是,一堂题为“什么是真正的正当防卫”的班会召开了。
班会上,王宇首先发言:“‘哥儿们’受欺负挨了打,我帮他出口气,应该算正当防卫。”其他同学有的赞成王宇的说法。持相反意见的同学认为:“王宇打架虽然是为了替韩鹏打抱不平,但其中包含有明显的报复目的,不能算正当防卫。”
赵老师听完同学们的发言后耐心地对大家说:“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效手段,但不能滥用。我国法律规定,实行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5个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要求,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因为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所以,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确已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否则就不符合这个条件。实行这种‘防卫’的人要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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