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制定列席人员守则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各地人大工作集锦
应制定列席人员守则
各地在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同时根据会议议程所涉及的内容,每次都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但是,在坚持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这项制度的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消极现象,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一)开会精力不集中,人在会场心在外。少数列席会议的同志,始终坐不下来,严重影响会议秩序和质量。(二)不按时参加会议,存在迟到早退现象,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三)该政府领导列席会议的,来部门领导;该正职列席的,来副职。有的干脆不到会。“一府两院”人员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回答询问、听取意见,是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形式。如果没有“一府两院”人员列席,这就成了一个无对象的会议。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列席人员守则。(浙江省人大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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